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校外競賽及專業證照獎勵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鼓勵本系(所)學生參加校外學術或專業性技能競賽,及獲取商管相關專業證照,爭取自身、團隊以及系上的榮譽,並提升本身學術或專業技能水準與本系聲譽,訂定「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校外競賽及專業證照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之學術或專業性技能競賽係指:本系在籍學生以系上名義代表學校或系上參加國際性、全國性或其他由地方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及知名企業、財團法人或協會主辦之校外競賽,音樂競賽、運動競賽、社團競賽、學生研討會學術論文、論文期刊發表或聯誼性質之競賽等其他類別將經由會議討論決定之。
二、取得商管相關專業證照。
第三條 獎勵對象
凡參加以上所列競賽,表現優異之在籍本系學生,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同一作品在不同比賽場合獲獎者,僅能擇一申請。
第四條 經費來源
本獎勵金經費來源由企業管理學系系友會捐贈,獎勵名額與獎勵金額得以實際編列預算支應並依競賽屬性調整之。若經費不足支用時,得以本系發展基金予以支應,或視經費狀況按比例刪減核給之。
第五條
同一學期每位學生以獎勵一次為限。
第六條
合作團隊獎勵金之分配得平均分配或共同約定分配。
第七條 參賽級別之認定
依據主(委)辦單位的等級或賽事規模等條件綜合考量,原則上以對學生有利的方式認定,級別參考資訊如下:
| 參賽級別 | 主(委)辦單位 | 參賽對象及規模等相關條件 |
|---|---|---|
| 國際性 | 國外或國際性組織授權之學術競賽 | 須有三個國家以上參賽(不含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 且參賽須達50隊以上或作品達100件以上。 |
| 全國性 | 全國性組織協會或中央級(含直轄市)政府機關 | 超過三縣市之全國性對外公開比賽, 且參賽須達1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 |
| 地區性 | 地方級政府機關或學校 | 對外公開比賽, 且參賽須達1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 |
| 其他 | 一、知名企業、財團法人或協會等專業性機構 二、中國大陸(含兩岸三地合辦) |
其他專業性競賽需專案申請, 並提審查委員會討論。 |
第八條 獎勵金額標準及上限
一、競賽類(單位:新台幣元)
| 名稱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其他(佳作、優勝、入選) | 備註 |
|---|---|---|---|---|---|
| 國際性 | 50,000 | 40,000 | 30,000 |
值得獎勵之獎項, 獎金視實質審查結果核發。 |
左列名次以「決賽」得獎之成績為獎勵金核發範圍, 非決賽得獎者不列入獎勵金獎勵範圍。 |
| 全國性 | 30,000 | 20,000 | 10,000 | ||
| 地區性 | 10,000 | 8,000 | 6,000 | ||
| 其他 | 由「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全國性競賽為主。 | ||||
二、證照類
(一)證照種類如下:
1. 國際證照:通過由跨國機構舉辦或跨國機構委請臺灣民間機構舉辦之考試,以及非本國之證照。
2. 政府機關:通過考選部辦理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或由政府機關主辦之認證。
3. 其他證照:通過由民間單位舉辦,且非國際證照、外語能力檢定。
(二)專業證照審核標準,依專業證照取得之難易度及與系所就業符合度分為三級, 各類證照之級別認列請參考「企管系專業證照分級表」。
| A級 | B級 | C級 | |
|---|---|---|---|
| 核定金額 | 5,000元 | 3,000元 | 1,000元 |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甲級程度之專業證照 | 乙級程度之專業證照 | 丙級程度之專業證照 |
| 國家考試合格者 | 含相當等級之高等考試合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者 | 含相當等級之普通考試合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者 | 含相當等級之初等考試合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者 |
| 國際證照 | 難度等同於勞動部技能檢定甲級程度之專業證照 | 難度等同於勞動部技能檢定乙級程度之專業證照 | 難度等同於勞動部技能檢定丙級程度之專業證照 |
| 其他 | 由「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最高金額以不超過A級為主。 | ||
第九條
得獎名稱未敘明名次時,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條 申請與審核程序
- (一)申請時程:
收件學期 開始收件日 截止收件日 收件範圍(校外競賽之獎項公告日) 第一學期 開課日 十月卅一日 當年度四月至十月卅一日 第二學期 開課日 四月卅日 前年度十月至當年度四月卅日 - (二) 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及佐證資料(參賽成績證明、代表學校或系上參賽證明及大會手冊等), 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以棄權論。
- (三) 每學年十一月及五月各審核一次。
第十一條
獲獎人應配合系上成果發表及公告事宜。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申請獎勵之校外競賽成果,如涉及偽造、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重複申請等不當情事,收回獎勵金並依校規處置。
第十三條
相關獎勵標準,除依本辦法辦理外,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補充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收件時程
| 學期 | 截止日 | 收件範圍 |
|---|---|---|
| 第一學期 | 10月31日 | 4月至10月 |
| 第二學期 | 4月30日 | 10月至4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