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校內及校外獎學金

校內及校外獎學金

東海大學路思義獎學金辦法


107年6月20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15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提昇本校優良校風,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勤研學術,敦品勵行,特設東海大學路思義獎學金,遴選傑出優良學生,資為全體學生表率。
第 二 條 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班之畢業生,合於第三條之資格,且未曾受任何處分者。
第 三 條 學士班應屆畢業班之畢業生,於本獎學金受理申請前各學期學業成績均為該班前百分之十(交換生於交換期間內及轉學生於他校就學期間內至
多兩學期成績得不列計)、操行成績等第均為A(或百分制85分)以上、基本勞作成績除免修者外等第均為A-(或百分制80分)以上,體育成績等第
均為A-(或百分制80分)以上。
前項學生之遴選並應審酌有無下列優良事蹟:
推展愛國、愛校、社會服務等公益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曾受褒獎者。
參加全國性社團活動或比賽,獲得全國前三名者。
研究論文或報告曾於各專業期刊登者。
第 四 條 推荐及評審方式如下:
 一、由各系二位以上教師之推荐,經系務會議選荐一至二名優良學生為候選人,於每年三月上旬送至各學院,並檢同推荐表、各學期成績
 單、自傳(約壹千字)、優良事蹟証明或獎狀。
 二、各學院應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並於三月中旬推荐一名優秀學生,送學務處彙辦。
 三、由獎助學金委員會於三月下旬前召開會議,就各院荐送人選及資料嚴格甄選為本獎學金得獎人,每院至多一名。
第 五 條 依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定名單,頒發每位得獎學生獎學金及獎牌。
 請 校長於畢業典禮中公開表揚,並將相關資料送校刊及各媒體予以刊登表揚。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檔案 : (附件)東海大學路思義獎學金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