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轉系.轉組申請

轉系.轉組申請

東海大學學生轉系辦法

2012/04/17(教務會議通過)

2012/06/08(臺高(二)字第1010102452號函准備查)

2013/11/12(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12/12(臺教高(二)字第1020183185號函准備查)

2014/04/15(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4/05/20(臺教高(二)字第1030069218號函准備查)

2015/04/21(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5/06/11(臺高(二)字第1040060942號函准備查)

2016/04/12(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6/05/17(臺教高(二)字第1050061378號函准備查)

2016/06/07(臺教高(二)字第1050074087號函准備查)

2017/04/11(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7/05/15(臺教高(二)字第1060065271號函准備查)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轉系事宜,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轉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於第一學年下學期起至第四學年下學期止,得申請轉系組

申請轉系組,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向教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學生轉系組以二次為限。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休學期間之學生。

二、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三、入學招生簡章明訂不得轉系者。

四、已核准轉系二次者。


第三條

各學制學生申請轉系組,除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得申請轉入進修學士班外,其他各學制學生僅得申請轉入所屬學制之學系。


第四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轉系,以同年級平轉為原則。降低年級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必修科目表之規定;其在兩系重複修習之學年,不併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計算;其註冊繳費標準依轉入學系之年級規定。

碩、博士班學生修業一學年以上,因特殊情形申請轉系,須經原肄業學系主任同意及擬轉入學系之轉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但其轉系前後之修業年限應合併計算。

各學制學生於轉系前曾休學者,其休學年限仍須合併計算。


第五條

各學系應訂定轉系甄選規定,轉系甄選方式得以面談並參酌其他考核機制辦理;各學系轉系甄選規定及辦理時間應送教務處彙整統一公告週知。

各學系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且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轉入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所屬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該學制學士班之新生總額;各學系應組織審查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


第六條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分發入學之僑生,及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入學之外國籍學生,不得申請轉入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依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入學之外國籍學生,已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其就讀之班別屬教育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教育部認定為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影響無法正常學習者,各學系得審酌其身心狀況,協助學生轉入適當學系修讀。

僑生、陸生、外國學生,因分發學系志趣不合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經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及相關學系審酌其情況,得從寬錄取,惟仍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生申請轉系組,僅得申請轉入教育部核定可招收陸生之系組。


第八條

學士班學生於一年級申請轉系未通過者,得於核准轉系名單公告後一週內,向教務處申請登錄為原申請擬轉學系之預備轉系生,並自二年級起逕行修習擬轉學系之科目學分,其選課方式與核准轉入學系之學生相同。二年級學生申請轉系未通過者,因情形特殊,經教務長核准者,得比照辦理。已登錄為預備轉系生者,如再依第二條申請准予轉系時,應予取銷其原預備轉系生資格。

預備轉系生申請人數如超過當學年度各學系可招收轉系最高名額時,由各學系考量教學資源之容量審查決定預轉人數。

預備轉系生至遲應於第三學年結束前取得擬轉入學系專業科目規定學分,並於當年六月底向教務處申請轉系資格,經審核通過者得逕列入核准轉系名單。

前項核准轉系學生依學期限修學分規定,未能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降級轉系,其修業年限、繳費及應修科目與學分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預備轉系生未通過轉系者,第四學年起自動喪失預備轉系生資格,並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足原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始可畢業。其於修足本系應修科目學分後,如已達輔系或雙主修資格者,得於畢業當學期規定時間內申請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依本條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科目,比照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輔系或雙主修資格者,其應修學分數及科目依申請當學年度必修科目表辦理為原則。


第九條

轉系組學生其在原系組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是否列計畢業學分,由轉入系組審查認定。學分認定應於核准轉系當學期結束前辦理完成。

核准轉系組之學生須修畢轉入系組規定科目及學分數始得畢業,其缺修之一、二年級科目並須儘先補修。


第十條

各學系核准轉系組學生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前送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轉請教務長核定後公布依第八條通過轉系者由教務處另行公告。

依本辦法規定不得申請轉系學生,事後發現有轉系情形者,撤銷其轉系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