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畢業門檻

畢業門檻

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修業暨學位論文考試規定

 

民國110年03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03月16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0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03月01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02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依據「東海大學學位授予辦法」、「東海大學學則」、「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東海大學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訂定本修業規定。
第二章    課程研修
第二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碩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並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碩士班學生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四條    108學年度(含)之前入學之學生之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49學分 (含論文4學分)。其中,基礎必修學分為14學分,核心必修學分至少9學分,研究方法必修學分為3學分,選修學分至少23學分。前項基礎必修課程與核心必修課程以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年度之「碩士班必修科目表」為依據。
第五條    109學年度入學之學生之畢業學分數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39學分 (含論文3學分)。其中,基礎必修學分為9學分,核心必修學分至少9學分,研究方法必修學分為3學分,選修學分至少18學分。前項基礎必修課程與核心必修課程以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年度之「碩士班必修科目表」為依據。
第六條    自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碩士班新生,皆須修習以下科目之先修課程:經濟學或相關科目、統計學或相關科目,每科至少滿足3學分。自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碩士班新生,皆須修習以下科目之先修課程:經濟學或相關科目、統計學或相關科目、會計學或相關科目。凡於碩士班學生入學前五年內,大學部成績達60分以上者,可持成績單正本提出抵修。
未符合前列條件,得參加暑修或至大學部修課,各科修畢3學分成績60分以上可抵修。若以上條件未符合,但經系主任同意,提報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准予抵修。
先修課程申請抵修,應於入學後當學期加退選前辦理完畢,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辦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研究生前三學期修課學分數每學期建議不得超過15學分(不含先修課程學分數),最少不得低於9學分,研二下學期則不得低於6學分。
第八條    必修課程限定於本所修課,選修課程則以本所課程為主,選修他所課程者至多承認3學分。如有特殊狀況,須提出申請經系主任核可後,始得認列為畢業學分數。
第九條    11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符合本系英文檢定之規定後,始可提出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請參見「東海大學企管系碩士班英文檢定辦法」。
第十條    自107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含在職專班),均需於入學後修習學術倫理教育課程;通過者,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第十一條    學生需修習下列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之一者,視為通過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一、    修習「臺灣學術倫理教育推廣資源中心」線上平台研究所全部核心課程,並取得修課證明。
二、    修習本校通識中心暨各院系所開設之「社會責任暨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一門且成績及格者。
三、    參加各項學術倫理研討會課程至少6小時,並繳交研習證明。
第三章    學位論文考試
第十二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需於研究所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確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於學期結束後二星期內交回「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函」,由系主任簽名後確立指導關係。
若指導教授為非本系專任教師時,必須由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之。
若因故更換指導教授,經前後指導教授同意後,需向系上重新提出申請。每位教師指導本系碩士班學生以四位為上限,若有共同指導之情況,指導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六位。
第十三條    本系二年級(含)以上之碩士班研究生,始得於每年5月及11月提出「論文研究計劃口試」申請,並於當學期結束前內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未通過論文研究計劃口試者,得於下學期再提出論文研究計劃口試申請,惟論文計畫書口試及學位論文口試不得發生在同一學期。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者,修完畢業學分數且完成論文初稿,得提出「東海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惟當學期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及系所主任同意,得提前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考試舉行後,研究生當學期如未能完成應修學分數,其學位考試成績准予保留一年。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學位論文口試之前,須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通過論文專業領域審查、論文計劃書口試審查。
第十五條    學生於申請學位考試一個月前,經本系主任邀請相關領域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惟指導教授不得為審查委員。如獲半數以上審查委員評定為通過者,始得進行學位口試申請作業;若審查不符合者須重新提出審查作業。若日後發生學位論文有專業領域不符之情事時,指導教授應負相應責任,一年內不得再指導新進之研究生。
第十六條    學生通過學位論文口試後,於離校前必須繳交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論文抄襲率不得超過20%,並上傳論文至國家圖書館網站,通過審查者始得辦理離校。
第十七條    本修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修業規定經系務暨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