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校外實習辦法

校外實習辦法

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109年11月12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2月03日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學生職場競爭力,促使學生專業理論與實務結合,推動職場訓練,培養具業界所需專業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機構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合法企業或機構,且經學校實習相關單位或本系實習委員會評估為適合學生實習之國內外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學生實習場所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且無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每一學年度視實習企業(機構)之需求調整甄選之名額。

第三條   學生修習之實習課程在實習期滿後,經學校及實習機構共同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取得該學分,校外實習學分數與實習時數規定如下:
             一、暑期實習:暑假期間安排學生至校外實習,至多開設3學分,每一學分的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包括定期返校之座談會、研習活動及海外往來時間)。
             二、學期實習課程:至多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至少16週,或符合每一學分的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
             三、學年實習課程:得於上下學期開設至多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全學年合計至少32週,或符合每一學分的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
             四、開設四年級之9學分校外實習課程,學生實習總時數未能達到540小時者,須提報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學生修習之校外實習課程為整學期實習課程者,其註冊與繳費依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如期報到或必須請假者,均應事先報經實習單位核准,並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或依實習合約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得另訂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